一直以来我国对老年人福利事业都比较重视,其中从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就可以明确看出。根据老年人使用情况,养老设施建筑的内部用房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本篇文章就从这两类老年用房出发了解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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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用房设置
5.1.1 根据老年人使用情况,养老设施建筑的内部用房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
老年人用房是指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使用的房间。根据不同功能又可划分为三类:即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各类用房的房间在无相互干扰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合并设置。
生活用房是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及为其提供各类保障服务的房间,包括居住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其中居住用房包括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生活辅助用房包括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公用厨房、公共餐厅、自助洗衣间、开水间、护理站、污物间、交往厅;生活服务用房包括老年人专用浴室、理发室、商店和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房间。
医疗保健用房分为医疗用房和保健用房。医疗用房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诊察和治疗功能,包括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和临终关怀室等房间;保健用房则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和心理疏导服务功能,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
公共活动用房是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知识学习和休闲健身交往娱乐的房间,包括活动室、多功能厅和阳光厅(风雨廊)。其中活动室包括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教室等房间。
管理服务用房是养老设施建筑中工作人员管理服务的房间,主要包括总值班室、入住登记室、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厨房、洗衣房、职工用房、备品库、设备用房等房间。
为提高养老设施建筑用房使用效率,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可合并设置。
5.1.2 本条面积指标分为两部分。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按每床使用面积规定,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每人使用面积规定。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面积指标是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中规定的各级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配建指标,以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规定的五类养护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综合确定的,即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床建筑面积标准为45m2/床。以上建筑面积标准乘以平均使用系数0.60,得出每床使用面积标准。又根据《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各类用房每床使用面积标准。同时根据养老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确定养老院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面积指标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的比例综合确定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5.1.3 为便于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和有效的管理,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分单元设置。经调研,养老设施中能够有效照料和巡视自理老年人的服务单元规模为100人左右,考虑到一些养老院中可能有一部分老年人为介助老年人,并结合国内外家庭养老发展方向,其养护单元的老年人数量宜适当减少,因此本条确定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床~100床;介护老年人中的失智老年人,护理与服务方式较为特殊,其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参照国内外有关资料其规模宜为10床。
5.2 生活用房
5.2.1 居住用房是老年人久居的房间,强调本条主要考虑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老年人居住用房的阳光、自然通风条件不佳和火灾紧急状态下烟气不易排除,对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害。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系统有较大影响,远离噪声源布置居住用房,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5.2.2 据调查现在实际老年人居住用房普遍偏小。由于老年人动作迟缓,准确度降低以及使用轮椅和方便护理的需要,特别是对文化层次越来越高的老年人,生活空间不宜太小。日本老年看护院标准单人间卧室10.80m2,香港安老院标准每人6.50m2等,本规范参照国内外标准综合确定了面积指标。
5.2.3 根据目前国内经济状况和现有养老院调查情况,本规范规定每卧室的最多床位数标准。其中规定失智老人的床位进行适当分隔,是为了避免相互影响及发生意外损伤。
5.2.4 为防止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发生高空坠落等意外发生,本条规定失智老年人养护单元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设置防护措施。房间门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加以显著标识,以便于失智老年人记忆和辨识。
5.2.5 老年养护院相邻居室的阳台平时可分开使用,紧急情况下可以连通,以便于防火疏散与施救。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留空,并做好雨水遮挡和排水措施,以保证介助老年人使用安全。考虑地域特征,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阳台设封闭避风设置。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室的阳台采用封闭式设置,以便于管理服务。
5.2.6 老年人身患泌尿系统病症较普遍,自用卫生间位置与居室相邻设置,以方便老年人使用。卫生洁具浅色最佳,不仅感觉清洁而且易于随时发现老年人的某些病变。卫生间的平面布置要考虑可能有护理员协助操作,留有助厕、助浴空间。自用卫生间需要保证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防潮、防滑等条件,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5.2.7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用厨房,保证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以提高安全性和方便性。
5.2.8 老年人多依赖于公共餐厅就餐,本规范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的相关标准,规定最低配建面积标准。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公共餐厅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与老年人生活用房的距离不宜过长,便于老年人就近用餐。老年人的就餐习惯、体能心态特征各异,且行动不便,因此公共餐厅需使用可移动的单人座椅。在空间布置上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且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以便于更好地为老年人就餐服务。
5.2.9 养老设施建筑中除自用卫生间外,还需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生活服务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设置公用卫生间,且同层、临近、分散设置,并应考虑采光、通风及男女性别特点。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以方便老年人使用。
5.2.10 当用地紧张时,小型养老设施的老年人专用浴室,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用;介助和介护的老年人,多有助浴需要,应留有助浴空间;公用沐浴间一般需要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
5.2.11 护理站是护理员值守并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房间。规定每个养护单元均设护理站,是为了方便和及时为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服务。
5.2.12 污物间靠近污物运输通道,便于控制污染。
5.2.13 购物、取钱、邮寄等是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商店、银行、邮电及保险代理等用房,需就近居住用房设置,以方便老年人生活。
5.3 医疗保健用房
5.3.1 由于老年人疾病发病率高、突发性强,因此养老设施建筑均需要具有必要的医疗设施条件,并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别和规模等级进行设置。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等,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的相关规定设计,并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源为老年人就医服务。其中医务室临近生活区,便于救护车的靠近和运送病人;临终关怀室靠近医疗用房独立设置,可以避免对其他老年人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老年人遗体的运送相对私密隐蔽,因此其对外通道需要独立设置。
5.3.2 养老设施建筑的保健用房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等。其中保健室和康复室是老年人进行日常保健和借助各类康复设施进行康复训练的房间,房间应地面平整、表面材料具有一定弹性,可以防止和减轻老年人摔倒所引起的损伤,房间的平面形式应考虑满足不同保健和康复设施的摆放和使用要求。规定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00m2,是为了满足沙盘测试的要求,以缓解老年人的紧张和焦虑心理。
5.4 公共活动用房
5.4.1 公共活动用房是老年人从事文化知识学习、休闲交往娱乐等活动的房间,需要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4.2 活动室通常要相对独立于生活用房设置,以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干扰。其平面及空间形式需充分考虑多功能使用的可能性,以适合老年人进行多种活动的需求。
5.4.3 多功能厅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会、观演、学习等文化娱乐活动的较大空间场所,为了便于老年人集散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需要,多功能厅通常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平整且具有弹性,墙面和顶棚采用吸声材料,可以避免老年人跌倒摔伤和噪声的干扰。在多功能厅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和储藏间(仓库)等,便于老年人就近使用。
5.4.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冬季时间较长,老年人无法进行室外活动,因此养老设施设置阳光厅,并保证其在冬季有充足的日照,以满足老年人日光浴的需要。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多雨多雪地区)降雨量较大,养老设施建筑设置风雨廊,以便于老年人进行室外活动。
5.5 管理服务用房
5.5.1 入住接待登记室设置在主入口附近,且有醒目的标识,便于老年人找到或其家属咨询、办理入住登记。
5.5.2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总值班室,靠近建筑主入口设置,从管理与安保要求出发,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紧急情况。
5.5.3 厨房应当便于餐车的出入、停放和消毒,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采用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以避免蒸汽、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4 职工用房应含职工休息室、职工沐浴间、卫生间、职工食堂等,宜独立设置,既方便职工人员使用,并可避免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5 洗衣房主要是护理服务人员为介护老年人清洁衣物和为其他老年人清洁公共被品等,为达到必要的卫生要求,平面布置需要做到洁污分区。洗衣房除具有洗衣功能外,还需要为消毒、叠衣和存放等功能提供空间。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
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规定。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规定的70%。
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2/座)
注:1 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2 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